公司可以規定員工公出三日內需補假,否則以曠職論嗎?



(文/海威)今天的案例其實是屬於『內規』的部份,但這也是常常讓人有問題的部份,所以我藉由這位網友的問題來與各位分享,我們來看看今天的內容:


一、公司的內規不是公司說了算,重點在於『工作規則』:

這個道理其實我們可以用別的案例來看,比如說遲到一分鐘扣100元,大多數的人都知道這不可行,有企業仍維持這種做法,但重點來了,為什麼還有員工會去遵守呢?簡單,因為他們對於『內規』與『法規』的差異是不懂的,大家要有一個清楚的概念,任何的議定事項,都不可以逾越法律的規範,特別是勞動法令,所以不要以為先講先贏,通常這都是錯誤的。

再來一定會有人問,那麼多的規定,怎麼知道哪一個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其實很簡單,一切都是以工作規則為基準,所以有疑問的客倌們,先去翻翻或查一下公司是否有工作規則。


二、工作規則不是有了就沒事,重點在於『核備通過』:

如果你的答案是沒有,那麼就建議公司要去做,如果有的話,也先不要太開心,因為就我的經驗,很多企業的工作規則其實都是過期的,所以查一下核備日期,如果超過三年以上,那麼都是舊的版本,所以第二件事就是搞清楚工作規則是否與時並進。


三、勞動契約 + 工作規則 = 基本的防護:

所以先清楚公司是否有工作規則的設置,如果有的話,再查清楚日期是否最新的,重點來了,如果這項規定是在工作規則中且經核備通過的話,基本上這就是一個合理的條款,所以我提醒企業,在這個案例中,勞動契約跟工作規則的設置是一個基本的防護,不要以為出一個公告就可以萬無一失,也許以前是可以這麼做的,但依現行的法令及勞動主管機關的敏感度,企業要不中槍,我看是十分的困難。


四、員工要做的事情:

先問清楚公司是否有工作規則

再看看工作規則中是否有經過核備或過期

再看看其中有無載明公假經三日未申請便以曠職論的規定


這三個程序一定要做,這是一個基本的檢查程序,太多的人來質疑公司的規定都是在出事後,其實說一句良心話,你不照著公司的請假規定,被處罰後再來討論法條的合法性?我個人覺得網友的心態某個程度是有問題的,這也是現在為什麼勞資雙方對立日益高漲的原因之一,雙方都要調整,這不是單靠哪一方就可以處理完善的,但我文章寫了將近三年,其實還是有很多網友都是有這種心態,我從不討好任何人,該說的就是說,所以這個簡單的問題,請各位將處理的方法記在心中,其實是很好用的,與各位分享今天的主題,我們明天見!(文/海威)

 


新聞來源:《1111職涯論壇-HR好朋友》https://www.jobforum.tw/discussTopic.asp?cat=hrfriend&id=13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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