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休息也能有工資?─勞工必懂的休息權



要深度學習,就得先學會「好好休息」。根據研究,能夠主動安排自己的休息時間,休息的效果也會更好。但從勞基法的角度,有哪些是勞工不可忽視的「休息權」呢?

要有深度工作,得先好好規畫自己的休息時間;法律中有關休息時間規範,也是受雇者不可不重視的勞動權益。

首先我們應該先定義何謂「休息」:顧名思義,不論從時間或是空間角度,「休息時間」意指「勞工自雇主指揮、監督狀態下脫離,得自由利用之時間」,不屬於工時一部份。換句話說,即便受雇者不在工作環境,但被要求「待命」、「on call」,這些時間都應該被視為工時。

以近年備受矚目的遊覽車駕駛為例,根據2017年訂定的《遊覽車駕駛工作時間檢查參考指引》,司機在「未受雇主指揮監督,並可自由利用」的時間,才能視為休息時間。其他除了手放在握方向盤時間外,包括熱車、洗車、加油或保養,或處理遊客需求,都屬於工時。甚至,兩段行程間隔時間不到30分鐘,都應該納為工時。

簡而言之,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的區隔,在於「是否受雇主指揮監督」以及「是否能自由行動」。如果兩項條件符合其中一項,就應該列為工時;反之則為休息時間。


*休息時間:不受指揮監督為原則

在休息時間的計算上,主要規定在勞基法35條:「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以一般非輪班制的上班族而言,上午9點上班,下午12點實施午休至1、2點鐘;然後再工作到5、6點打卡下班,就是符合該條文規定的作業方式。

但如果接續下午工作,晚上延長上班時間,中間勞工應該要有至少30分鐘的休息時間,這正是許多企業與受雇者經常忽略的部分。

另一方面,在輪班工作的部分,雖然根據最近一次勞基法修法,輪班間隔休息時間得縮短至8小時。但根據勞動部今年1月底最新公告,僅台鐵乘務人員(如司機員、列車長)與台電、中油與台糖輪班人員被列入名單中。此外在天災或其他緊急狀況下,中油、台電與台灣自來水公司搶修等人員也適用。

當然,其他產業或公司未來也有可能適用,但並沒有那麼簡單。除了中央事業主管機關、勞動部與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如果公司人數超過30人,還要送交地方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因此雖然各界對於這項放寬有疑慮,但其實標準沒想像那麼低。


*每天60分鐘 哺乳時間也應給薪

歸根結底,對於勞工而言,定義、計算休息時間的目的,不只是爭取休息權,更與勞工工資息息有關:是工作時間,就應該有相應的工資或加班費,如果是休息時間,勞工就應該休息,雇主則不須給予薪資。

但對於部分行業,休息可能是「有薪」的。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9條,在高溫、異常氣壓、高架作業、精密作業、重體力勞動或其他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的作業,雇主應根據溫度、高度等就業環境危險程度,給予額外的休息時間。也就是說,對於這些工作種類,雇主不僅要提供多於一般勞工的休息時間,且工資不得因此減少。

除了高危行業外,「哺乳時間」則是另一個值得關注的休息權益。根據《性別平等法》第18條,「子女未滿2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而且這60分鐘應被視為工時,計入工資。

同樣第18條,條文後半部規定,如果每天延長工時超過1個小時,那應該要再額外給她30分鐘的哺(集)乳時間。也就是說,如果勞工加班至1個小時,就得主張30分鐘的哺集乳時間,因此實際工時應為1.5小時。

值得注意的是,雇主不得限定哺集乳時間的使用方式,不論是2次各30分鐘,或是3次各20分鐘皆可。而且,哺乳時間規範也比字面上來得彈性,除了母乳之外,其他乳品也可以適用;另外哺乳也非女性的工作,男性受雇者也可申請哺乳時間。

目前司法實務來看,雖然鮮少單單為了休息時間發生勞資糾紛,但事實上,例如加班費,許多勞資糾紛背後都與工時及休息時間計算有關。

因此,如果發生與休息時間相關的爭議,例如遊覽車司機,如果休息時間時有乘客不想下車,無法自由行動,就應該歸為工作時機。面對這種明明是休息時間,實際上應該納為工時的狀況,勞工一方面得留心自己的舉證責任,透過工作紀錄或行車紀錄器等手法保全證據,另一方面遇到不守法之雇主時,也應勇於申請勞檢,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本文由 陳業鑫律師 授權轉載)

 


文章來源:1111職涯論壇-HR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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