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專欄】遞延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應否列入工資



《勞基法》新制已於3月1日實施,外界對於遞延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應否及如何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仍有疑慮,勞動部日前發布補充性解釋表示,應有多少天計入平均工資,由勞資協商。


勞動部解釋,《勞基法》所定之「平均工資」,係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所稱「工資總額」,係指計算事由發生當日前「6個月」內因工作獲得之報酬總額。


因此,要判斷遞延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是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必須先確認該遞延特別休假日數之「原年度終結時點」,是否在平均工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之內;如果在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內,才有列計之可能。


然而,勞動部表示,由於這些因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係屬「原特別休假年度」全年度內未休假工作所得之報酬,其中究竟有多少未休之日數屬於平均工資計算期間之工作報酬,因而必須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法無明文,可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此外,「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之時點,如果不在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內者,可不必計入。


勞動部舉例,雇主倘於108年4月1日資遣勞工甲,屆時仍有5天「遞延之特別休假」未休。因此,在計算資遣費之平均工資時,其平均工資計算期間為108年3月31日往前推算6個月,至107年10月1日。


因勞工甲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跨107、108年度,遞延之5天未休特別休假,其「原年度終結時點」為107年12月31日,恰在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內,因此,所結算之金額應該納入計算。然而,這5日之工資因屬「原特別休假年度」(107年)全年度未休假工作所得之報酬,究竟有多少未休日數屬於107年10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這段期間之未休日數,因而應算入平均工資計算期間之工資總額,則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


以上圖文轉載自https://www.1111.com.tw/dayoff/discusstopic.asp?cat=vacationQuestion&id=136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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