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開店是否一定要營業登記及商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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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中台灣轉載|來源:1111創業加盟網

案例:最近與好友打算合夥創業一間文創咖啡廳,店面裝潢設計、商品設計、工作人員…等一切準備就緒,但想請問開店是否一定要做營業登記及商標申請呢?


A:

一、依商業登記法規定,以合夥方式經營以營業為目的之事業,原則上應事先向商業所在地之主管機關(例如:臺北市為臺北市商業處)辦理商業登記,並於申請前向商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名稱預查。但符合商業登記法第5條之例外規定者,得免申請登記。


二、完成設立合夥商號之程序後,需再辦理營業登記。營業人可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或由主管稽徵機關會通知營業人補正相關資料。主管稽徵機關(當地管區)可能會以書面審查,或實地會勘方式,判定是否真在營業,並依法核給統一發票的購票文件,完成稅籍登記。


三、我國負責掌理商標申請、登記等事宜之機關,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於商標的保護,則是採註冊登記制度,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始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因此,未經註冊登記之商標,即無法享有我國商標法之保障。


四、依據財政部函釋,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因此,在未達前述標準之營業人,可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得免用統一發票。但如應開具統一發票卻未開具者,當屬違法。


五、辦理營業登記時,原則上主管稽徵機關即會核發統一發票的購票證。營業人可親自或委託他人(例如會計師事務所),攜帶應備文件至指定單位購買統一發票。


六、針對上述事項以及各該申請流程及費用,如有疑慮,可逕向各地主管稽徵機關、經濟部智慧財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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