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尾牙活動也會發生勞動法問題!


(本文由陳業鑫律師 授權轉載)又是一年的尾聲,許多公司照例會舉行尾牙,並附帶舉辦摸彩及員工表演。


尾牙活動也有幾個勞動法問題:

◎ 尾牙餐會的費用,可否用職工福利金支出?

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6月26日台80勞福1字第15538號函:「事業單位歲末尾牙宴請全體員工聚餐,係屬事業主慰勞員工一年來之辛勞所舉辦之活動,非一般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之聚餐活動,故尾牙聚餐費用自不宜動支職工福利金。」


◎​ 員工出席尾牙活動要不要給加班費?

✎ 如果是自由參加,不算加班。

✎ 如果是強制參加,算加班。

而且如果是利用週末舉辦,還要用勞基法第24條第2、3項休息日加班費計算。

 


◎​ 負責表演節目的員工要不要給加班費?

✎ 同上,如果是自願表演者,不算加班。

✎ 如果是被指派而不得拒絕者,算加班。


◎​ 尾牙活動抽中雇主提供的獎金算是工資嗎?

尾牙抽獎活動得到獎金既非工作的對價,亦非經常性給與,並非工資性質,勞工不得據此主張計入加班費或資遣費、退休金之平均工資。


◎​ 尾牙餐會後若員工返家途中遇到交通事故傷亡是否算職業災害?

如果是自由參加之尾牙,返家途中不算職業災害;如果是強制參加,則可算是上下班通勤之必要所致死傷,算是職業災害。但如果是尾牙餐會喝酒駕車肇事,屬重大交通違規,依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544號判決,不屬於職業災害。

 


新聞來源:《1111職涯論壇-人資專區》https://www.jobforum.tw/discussTopic.asp?cat=hrfriend&id=130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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