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下)


五、平常日加班與休息日加班倍率看似一樣問題

為月薪是計算每天的正常工時8小時,有1倍的本薪。因此,我們以8小時之後,延長工時的前兩小時為例,在平常工作日加班的前二小時,是0本薪+1.34倍的加班費率。

而休息日的前8小時,是有1倍本薪的,所以休息日加班,全部所得應是1倍本薪+1.34的加班費,這也是為何有休息日是2.34的說法,其實,其中的1倍是本薪,不是加班費,當日不出勤也是有1倍本薪,這是在月薪發放的。因此,休息日的加班費前二小時是1.34倍,第3~8小時加班費率為1.67倍。

同理,因為休息日的第9小時以後,已經沒有1倍的本薪了,所以休息日的第9~12小時才會是0本薪+2.67的加班費率。


六、國定假日與例假日未滿8小時仍須給8小時

國定假日與例假日,則是即使出勤1小時,也要給8小時(俗稱做1給8),超出8小時的部分則比照原24條,也就是1.34、1.67倍。這裡主要是因為,雖然只出勤1小時,也已讓勞工無法完整運用1天假日的緣故。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三九六七五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三十二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二十四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至於勞工應否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尚難謂有不合理之處。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八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八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七、例假日出勤區分合法與非法

例假日原則上不能出勤,只有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變時,雇主才能依據《勞基法》第40條,停止勞工的例假、國定假日或特休假,這是合法的,給予加班費1倍+一天補假。

而若公司叫員工例假日來加班,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變等原因,就是違法加班,雇主可被開罰,但是已經請員工來加班了,還是要給加班費的,加班費前8小時1倍,第9~10小時1.34倍、第11~12小時1.67倍,且沒有事後補假休息。


小結

再次強調,此次修法,並未變更加班費率部分,所以仍要加成計算加班費。但是休息日加班的時數計算,取消做一給四、做五給八的規定,這是唯一不同。

也因此,有關時薪制加班的計算方式,也同樣只有休息日加班時數的改變,其餘都不變。有關時薪制加班費問題,請先參此篇(只有休息日也改核實,其餘仍不變):

『曹新南專欄』時薪制人員的1例1休與加班費怎麼算?

最後,此次修法,新增的勞基法第32-1條,是提到說發生加班事實後,員工可以選擇換取補休,加班一小時,補休一小時,這部分即無加成;而補休的期限由勞資雙方協商;當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時,未休完的時數,就要用原本的加班費返還給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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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1111職涯論壇-人資專區》https://www.jobforum.tw/discussTopic.asp?cat=hrfriend&id=1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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