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專欄】時薪制國定假日不出勤要給薪?!


這也是一個HR主管這兩天分享的實例,近期北部區域的勞檢,有針對事業單位對於時薪制的兼職人員清查,勞檢認為,國定假日未排班且未出勤,也要給一倍時薪

目前已知,至少有二間公司被勞檢這個項目,一家是新北某零售連鎖業,另一家則是桃園某派遣公司。


就該HR主管轉述勞檢的說法是這樣:

一、時薪的薪資未包含國定假日之薪資,因此,即使國定假日未出勤,也要給予一倍時薪。

二、以前沒有查此點,但在勞檢的過程中,發現有這個問題後,經主管著墨後,才裁示開始查這個部分。


今天討論起這個案例,大家又引起一番熱議,因為,這推翻了大家以往的認知,對於時薪制的國定假日薪資給法,大家的觀念是這個圖:


倒底是怎麼回事呢?我想,我們先釐清個基本概念,月薪制與時薪制是不同的。


月薪制

月薪制就是勞雇雙方約定好勞工提供勞務,雇主按月給付薪資,正常未變形的狀況下,全時勞工的出勤主要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每日8小時、每週40工時,而不用出勤的日子,分別是勞動基準法第36條的例假日與休息日、第37條的國定假日與第38條的特別休假日。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也就是說,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特休日,都是勞工不用出勤,但是雇主要給一天薪資的,也就因此,不管出勤與否,每一天都是有薪資的。


目前一般狀況下,不管大月小月,每一個月都是以三十日來計算,月薪制在計算加班費或病事假時,要還原到每小時是多少,也就是我們說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就直接以月薪除以30天再除以8小時,舉例月薪24,000元,除以30再除以8,就是24,000元除以240,等於一小時100元。

可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1 年 05 月 22 日勞動 2字第 1010131405 號函「次查「按月計酬」且依法定正常工時提供勞務之全時勞工,其「平日每小時工資」時,允以每月工資(但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除以 30 再除以 8 核計」。


時薪制

而時薪制勞工,往往是屬於部分工時勞工,但仍然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那麼,勞基法第39條所規範的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特休日,不用出勤而工資照給,也適用在時薪制人員身上。

但是,實務上大家的認知,時薪制人員都是有來有錢,沒來沒錢,要怎樣符合法令的規範呢?所以,在基本工資制定時,就直接把例假日、休息日的工資,一起折進時薪制的基本工資裡了,這也是為何,若都是以基本工資來看,時薪制的時薪,會比月薪制的時薪還高。

這樣說可能有人不理解,目前月薪制的基本工資是22,000元,換算成時薪,要除以240小時,等於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22,000 / 240 = 91.6元,而時薪制的基本工資目前為140元

所以,時薪制本來就已經包含進例假日、休息日的薪資了,另外依照年資,也是要給與實際工作時間比例的特休假


那麼現在,問題來了,也就是本次爭議所在,
為何國定假日不折入呢?

國定假日怎麼算?大家應該都很明瞭,依目前大家的共識,有出勤就是給雙倍薪,若是有排班但是沒出勤,因為他那日屬出勤日,因此被認定為即使沒出勤都有一倍的薪資。至於沒排定出勤,勞動部的解釋是不用給與工資的


依據勞動部網站時薪制勞工的權益第三點:

3.基本工資時薪為何不考慮折入國定休假日之工資?

A:勞動基準法有關國定休假日規定之意旨在保障有出勤義務之勞工當日免於出勤而雇主工資應照給之權益至原約定無出勤義務者,自無工資請求權。

當天出勤者依現行法令本可取得加發一倍之工資。如一律折入現行12日國定休假日後,將使無出勤義務者額外取得工資;國定休假日當天出勤者卻無取得加倍工資,對勞工權益反有減損,有失衡平。

我們同時找到一些地方主管機關的說明文件,也支持這樣的看法,認為時薪制人員,若國定假日未排定出勤,沒有出勤義務,就不用另支薪水。


台南市政府勞工局 網站

國定假日:

部分工時勞工於勞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如適逢國定假日時,應予放假,工資照給(時薪乘以排定工作時數);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而出勤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原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倍工資)。原約定不出勤者,放假一日,不發給工資;出勤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 勞動條件科 105年宣導簡報 第48頁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 PDF檔第13頁

新竹市政府勞工處 如何簽定優質勞動契約 PDF檔第10頁


真的不用支付薪資嗎?

因為部分工時的樣態非常多,有固定排班,也有不固定的,我們舉兩個例子來看:

一、如果五月份原本只排定上兩天班,分別是5/10與5/20日,那麼5/1勞動節沒排班也出勤該不該給薪水? 你是雇主,會給兩天或是三天薪水?

二、排定每天都要上四小時,但是國定假日故意不排班,因此不用給付雙倍薪資,這樣是否合理?這樣有沒有規避之嫌?


若是要付,因為部分工時的樣態非常多,有一週五天,每天3個小時,也有只來一三五,每天6小時,或今天8小時,明天4小時,或是這個月來15天,下個月來3天,這樣國定假日的薪資又該如何計算呢?

有關時薪制部分工時人員,國定假日未排班且未出勤部分,很顯然,中央主管機關已經與部分地方主管機關不同步。而經過這兩年的宣導,絕大多數公司的認知都是不用給付薪資的。若是有公司被勞檢質疑此部分甚至開罰的話,經過訴願是有機會被撤銷的。

但是仍盼主管機關能有統一一致的標準,免得事業單位無所適從。


以上圖文轉載自https://www.1111.com.tw/dayoff/discusstopic.asp?cat=vacationQuestion&id=136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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