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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失業了,該到哪裡申請失業給付?
2018/01/22

失業給付請領條件:

  1.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2.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者。

  3. 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失業認定,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後,轉請勞工保險局核發失業給付。

若需申請失業給付,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居留證等)、離職證明書、國內金融機構存褶前往臨近的就業服務據點辦理。

各地實體就業服務據點聯絡資訊及交通方式可參考:https://www.taiwanjobs.gov.tw/Internet/index/List.aspx?uid=807&pid=25

( 註 )「非自願性離職者」,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1)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2)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3)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文章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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