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所有與勞資會議相關法條彙整



(文/曹新南)新修正勞基法已公告107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有許多項目都涉及到勞資會議,而除了勞基法,還有許多法律條文也涉及到勞資會議,在此做個完整彙整。

最重要的還是勞基法修改的部分,原本,需要工會同意,或無工會需要勞資會議同意的,計有變形工時、加班、女性夜間工作三項。

新修法增加了三項,也需要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分別是第32條加班時數上限單月54小時、每三個月138小時彈性放寬,第34條輪班制更換班次休息時間可由11小時變更為8小時,及第36條七休一的彈性放寬

其中,有關輪班換班休息8小時及七休一的放寬,都必須要經由雙主管機關的指定公告,若不是指定的行業,即使召開勞資會議也是不能直接實施的。

所以,若還不是被指定的行業,今年3月1日以後,立刻可以處理的,就是勞基法第32條第2項有關加班時數放寬,只需要經過集體同意,超過30人要報主管機關備查,就可以實施。

因為此次修法,加重了工會或勞資會議集體同意的權限,但是,修法前多次的爭論,讓大家很清楚知道,工會數量非常少,依據勞動統計查詢網 資料顯示:

企業工會總家數為922,總會員人數為582,521人;而有勞資會議的企業數也不多,依據政府資料開放平台查詢,有勞資會議的企業只有75,488家(最新資料時間106年第3季),遠遠不及現有企業家數。

更重要的是,如果勞資會議同意通過的改變,若是沒有期限,是一直視同有效的,所以,若是企業內無工會,要召開勞資會議來通過此次修法改變的內容,那麼建議這一次會議務必要「玩真的」。

因為,此次的勞資會議,涉及到勞動條件的變更,不管是此時,或是一年後、二年後,一旦有勞資爭議,或是遇上勞檢,此次的勞資會議,從勞資雙方代表的產生,尤其是勞工代表是否真的是由全體勞工選出,及會議召開的程序,過程及決議等等事項是否合法,都會被逐一檢視,大家不得不慎。


請參: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文章來源:《1111職涯論壇-HR好朋友》https://www.jobforum.tw/discussTopic.asp?cat=hrfriend&id=13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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