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今年過年放幾天?加班怎麼算?(上)



勞基法修正案讓大家都開始重視勞動權益問題,最近,因應農曆過年即將來臨,許多朋友都在問今年的過年怎麼放。這邊依據行政院人事總處公告的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整理了今年二月的行事曆。


一、現行的國定假日有幾天?

依據勞基法第37條第1項:「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原本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有明列該放假日,不過配合勞基法修改,已把該條刪除,所以我們要回內政部來看,依據內政部民政司2017-10-18公告:「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107年全國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合計放假11天;另勞動節,勞工放假1天。」

也就是大家看政府機關的行事曆是11天,而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加上勞動節共計12天。


二、107年的國定假日放假日期為何?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1/1(星期一)、農曆除夕2/15(星期四)、春節2/16(星期五)至2/18(星期日)、和平紀念日2/28(星期三)、兒童節4/4(星期三)、民族掃墓節4/5(星期四)、端午節6/18(星期一)、中秋節9/24(星期一)、國慶日10/10(星期三)

勞動節5/1(星期二):這個在政府機關的行事曆不會有。


三、較特別的假日

原住民歲時祭儀:放假1天,各該原住民族之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之。

選舉罷免投票日:在立法院系統勞基法105年12月06日三讀修正第37條異動理由:另所定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係指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併予說明。

依據勞動部最新的民國106年12月11日勞動條 2字第 1060132365 號函,大意就是選舉罷免案投票日,如果該日原本屬於工作日,應該要放假;而原本不用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另雇主如果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的,就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而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四、今年過年的國定假日到底是幾天?

就是除夕,初一到初三,一共4天。

而所謂的連續放假6天,是因為如果比照政府機關,因為這四天會碰到初二是週六休息日,初三是週日例假日,也就是因為碰到原本就有的一例一休,向後補假補在週一、週二,所以就變成了連續放6天。


五、這六天的性質

若是比照政府行事曆,這過年的6天假,分別是4天國定假日與1例1休,其中初二碰到週六,這天視為休息日,初三在週日,這天視為例假日,而初四、初五這兩天則是補假挪過來的國定假日。

這六天分別是國、國、休、例、國、國。所以若是要請員工出勤加班,要留意這幾天不同的性質,其中休息日要給休息日加班費,而例假日原則上不能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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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1111職涯論壇-HR好朋友》https://www.jobforum.tw/discussTopic.asp?cat=hrfriend&id=1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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